公司企业借款资金拆借合法性合同效力

时间:2011-6-8 浏览:

 一、公司企业间借贷目前不合法

依据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企业之间(这里仅指非金融企业,本节同)的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特别提示]“假联营、真借贷”同样无效

有些企业为了规避企业间借贷无效的规定,以联营的名义进行借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二、公司企业间借贷关系被认定无效后的处理法则

归还本金

这与前面所介绍的“明知对方为非法用途而借款应当没收本金”的处理方法不同,企业相互之间违法借贷的,本金应当由借款企业立即归还。

利息不予支付

既然借款是无效的,依法就不产生利息。所以,出借方要求借款企业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会支持。

收缴利息

出借方得不到利息,也不能便宜了借款方,因为这属于双方约定的非法所得,因此,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收缴。对借款方已经支付给出借方的利息,法院可以向出借方追还,对约定要支付但还没有支付的,法院可以向借款方追缴。

判决后仍不归还本金的,加倍支付利息

如企业间的借款合同被法院判决无效,并判令借款方在一定的期限内(比如10天之内)归还本金,而借款方没有归还的,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加倍向出借方支付利息。

 

[案例]甲公司与一商贸公司有多年的业务往来,这家商贸公司给甲公司的感觉是非常守信用。两年前,该公司向甲公司要求借款120万元。考虑到双方的合作关系,甲公司没有拒绝,但提出双方需签订合同,并按月息10.08‰结算借款利息,借期为1年,对方照办了。借款到期后,商贸公司没有还钱,仅仅支付了10万元利息。打电话催,对方总是很客气地给予解释。几个月过去了,甲公司觉得不太对劲,就派人上门催要,没想到这家公司玩起了人间蒸发的游戏。后经甲公司查实,这家公司已经关门歇业,财产已经被股东转移。于是甲企业向法院起诉,要求商贸公司的股东归还借款120万元,支付剩余利息8万余元。

法院依法判决这两家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商贸公司股东应当归还甲公司借出的120万元本金,对由商贸公司已经支付给甲公司的10万元利息,依法收缴国库,对约定取得但还未取得的8万余元利息,判令商贸公司的股东向国库上缴。

 

因为理论界对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效力问题存在争议,所以,有些地方法院在判令借款合同无效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也有判令借款方按照银行贷款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情况。但从降低企业风险的角度考虑,我们还是应当避免签订无效的企业间借款合同。

三、 公司企业间借贷的合法化途径

    在现行的司法实践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有些企业为规避法律,用“资金占用费”的名头取代“利息”。这种做法是自欺欺人,不能达到目的。因为这两个词仅仅表述方法不一样而已,实质是一回事。如果企业一方确有闲置资金,而另一方又的确有资金需求,为调剂资金需要,双方不妨采用以下形式,即达到目的,又能使双方利益得到保障:

 

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企业间贷款的最稳妥的方法。它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案例]某甲企业和某乙企业属友好企业。甲企业有闲置资金,乙企业有一个项目需要资金。乙企业打算向甲企业借钱,甲企业考虑资金放着不如借出去生息,就答应了乙企业的请求。于是甲企业找到某银行委托其向乙企业贷款,乙企业同时找来丙企业为其提供担保。于是,银行先与甲企业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甲企业将钱存入银行。然后银行根据《委托贷款协议书》,又与乙企业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并向乙企业发放贷款。乙企业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并按期归还贷款给银行。最后,银行向甲企业进行结算。

在这里,甲企业称为委托人,银行称为受托人,乙企业称为借款人。

委托贷款的缺点是产生额外费用,即手续费,手续费每月最高不得超过3‰。优点是安全合法。下面将委托贷款的特点及注意事项介绍如下:

1. 受托人资格法定

必须是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和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办理此项业务,需持其总行的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因此,委托人应当首先审查受托人有无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资格。

2.对象自选

向谁发放贷款、以及贷款对象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由委托人自行决定。

3.风险自担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合同,属于委托代理合同,双方之间是代理关系。如果贷款发生损失,由委托人自己承担责任,而受托人照常收取手续费。前例中,如果乙企业发生经济困难,贷款无法收回,银行向甲企业报告,并按照法律规定起诉乙企业,如果仍然不能收回贷款的,甲企业不可以要求银行承担责任。因此,委托人应当认真审查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并要求提供可靠的担保,千万不要认为有银行参与其中就大树底下好乘凉。

4.利率自定

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双方自行商定,但最高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上浮幅度。根据《关于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4年起,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为大于等于0.9‰,小于等于1.7‰,即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对客户贷款利率的上限为基准利率的1.7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为大于等于0.9‰,小于等于2‰,即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上限为基准利率的2倍。

5.纠纷共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规定: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果借款人到期没有归还本息,委托人应首先催请银行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起诉,如果银行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直接起诉银行,要求银行还款。

 

[特别提示]前面说到委托贷款是相对安全的,其安全来自于合法。所以,并不是绝对的安全。为尽量的实现安全目的,有如下建议:

1.聘请律师审查借款人、担保人还款和担保能力,草拟或审查委托贷款合同,应变合同履行中的以外情况;

2.必须由借款人或他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最好是抵押或质押担保;

3.贷款期限不可过长,以不超过1年为宜;

4.利息每月一付,并约定不按期支付利息,即可收回全部贷款;

 

通过其他方法“拐弯”

1. 通过自然人“拐弯”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是违法的,而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合法的。那我们为什么不绕个弯,由出借企业将款子借个某个自然人(比如借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然后由这个自然人再借给借款企业呢?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出借企业直接找那个自然人“算账”就是,谁还能说这个借贷违法呢?或者,也可以反过来,由出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出借方与借款企业签订合同,也同样达到效果。

2.避开利息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企业之间的借贷违法,处理方法为收缴双方约定的利息,本金还得归还。那我们可以绕开利息,有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把利息金额算出来,然后直接把利息算入本金。借款企业在出具借条时,直接将借款金额写为实际本金和利息的总额。这种方法是不得以而为之的方法,如果对方有证据证明本金当中包含利益,同意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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