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电信虚假陈述”系列案目前仅两股民获赔

时间:2010-3-11 浏览:

日前,备受关注的股民诉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系列案部分案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仅两名股民的部分索赔请求获得法院支持,其余绝大多数股民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9月21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新技术开发试验区注册成立。同年10月,大唐电信公司股票“大唐电信”在上交所挂牌上市。因涉嫌存在虚假信息披露行为,大唐电信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立案调查。

    证监会对大唐电信作出的[2008]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大唐电信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行为。为此,证监会对大唐电信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处罚。

    部分股民在大唐电信公司作出虚假陈述行为之后陆续对大唐电信股票进行交易并发生了亏损,因此以大唐电信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为由陆续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大唐电信公司赔偿股票投资损失以及利息损失。

    据了解,截至7月29日,法院共陆续受理62起股民诉大唐证券索赔案,已有30余件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绝大多数股民索赔请求被全部驳回,仅有两人的部分索赔请求获支持,赔偿数额也确定在数百元左右,和股民动辄上万元的索赔请求相去甚远。

    根据《关于虚假陈述赔偿的规定》,该系列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对大唐电信公司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以及股民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的确定,即何时买入和卖出股票的股民应当获得赔偿。

    一中院判决认定,该系列案中股民只有在2005年4月6日以后至2005年11月8日之前买入“大唐电信”股票,并在2005年11月8日以后卖出或在2005年12月23日以后持有大唐电信股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与大唐电信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可获得大唐电信公司的赔偿。对于股民在其他期间因交易“大唐电信”股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因与大唐电信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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