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仲裁委员会关于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须知

时间:2011-6-7 浏览:

 

当事人参加仲裁须知
 

  一、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

  二、当事人有权依据仲裁协议提出仲裁申请,有权在收到本会仲裁通知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提出仲裁反请求申请;有权撤回仲裁申请或仲裁反请求申请。

  三、当事人仲裁请求的争议金额超过50万元的可以选择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仲裁请求的争议金额低于50万元的,必须按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双方当事人不能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四、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但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五、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六、当事人应当在本会或者仲裁庭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七、当事人有权对另一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有权进行辩论。

  八、当事人有权自行和解,有权要求调解。

  九、当事人有权要求裁决书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有权请求对裁决书的错误和遗漏进行补正。

  十、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隐匿或伪造证据,不得私自会见仲裁员或向仲裁员请客送礼。

  十一、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十二、当事人应当按本会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仲裁活动。

  十三、当事人应当依照本会的规定缴纳仲裁费用。

  十四、当事人在仲裁申请被受理后,应当熟悉和把握仲裁法和本会的仲裁规则,充分运用仲裁法和本会仲裁规则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切实履行仲裁中的各项义务。

  十五、当事人应支持、协助本会仲裁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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