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分析是否股权资收益不包含子股权公司增值

时间:2011-9-15 浏览:

在股权继承中,股权投资收益不包含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追加投资及股权本身的增值。这种争议主要出现在被继承人持有股权的公司投资了子公司,而子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增加了注册资本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作为股东,被继承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或应当得到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获得收益的形式为公司给付的红利、股息等。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增资(包括直接增资和子公司利润转增),当属于母公司独立的经营行为,该增资一经登记,即成为子公司所有的法人财产,母公司对该增资不再享有所有权,而仅依出资额享有股东权益,包括分得红利或股息等并作为其年度利润核算的组成部分。因此,如果配偶要求将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增资按照出资比例确认为母公司的经营收益并予以直接分割,是不符合公司法理的。 

至于股权的增值,基于同样的道理,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原则上同意1999年山东高院在一起股权案件裁判中的观点,即“公司的财产与公司的成员和创立人的财产是严格分开的,公司的财产权利是法人财产权,其具有独立的人格。股东享有股权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表现,但股东对出资不具有直接支配权,只是根据出资比例享有分红和参与公司事务等权利”,“不论股东出资如何增值,均不能作为股东个人的收入,出资人在公司的出资及增值只有在公司清算时,才能对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分配。”这从本质上是源于股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束、具有特殊的权利内容的理论。 
 

发表评论()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上一篇:上海合同纠纷律师分析如何转让有 ..
下一篇: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分析股权继承中 ..

暂无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