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出具给乙公司的欠条没有载明还款期限,只有出具欠条的时间,因此诉讼时效应从出具欠条次日起计算2年,乙公司向被告甲公司催要货款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甲公司出具给乙公司欠条之日并不是乙公司权利受侵犯之时,由于欠条没有载明还款期限,双方事先也没有约定付款方式和期限,因此原告依法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原告起诉至法院之时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被告应支付原告全部货款。
【法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没有载明还款期限的欠条,究竟应该从何时起计算诉讼时效。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一般理解为一个月的宽限期,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乙公司向甲公司主张债权之日的一个月宽限期后即
因为,出具欠条与权利受到侵害并不等同。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由于甲乙双方事先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甲公司收到货物并出具未约定付款期限的欠条后,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乙公司可以随时向甲公司主张付款权利。在
但是,如果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交货前对货款的支付方式有约定,那么,根据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也就是说根据该批复,如果双方曾约定了履行期限,当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义务而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则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如果双方并未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则应适用〔2005〕民二他字第35号批复的规定,“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所以,在交易中,是否约定过交易的履行期限,对于无还款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大不相同的,本案属于未约定过付款期限,故适用〔2005〕民二他字第35号批复,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主张权利的形式可以是直接向对方主张并给与一定的宽限期,也可以是直接向法院起诉。
至于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双方事先有约定履行期限,则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如果双方事先未约定履行期限, 则应从买受人收到货物应当付款之日起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