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纠纷律师分析缔约过失五个责任

时间:2011-10-31 浏览:

在缔约过程中往往有意外发生,上海合同纠纷律师分析什么事缔约过失责任:上海合同纠纷律师分析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所具有的过错承担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法律所保护的是缔约当事人之间的可期许的信赖利益。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分析第一个责任:恶意磋商或订约欺诈,导致合同不成立。《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分析第二个责任:侵害对方商业秘密。《合同法》第43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分析第三个责任:合同虽然成立但不能生效。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8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分析第四个责任:一方过失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收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分析第五个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3款,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并非上述情形下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还需满足以下要件:
①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即在要约生效后、合同成立生效前,缔约双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发生的说明、告知、注意等义务。
②一方主观上有过错。即由于一方对合同的不成立、生效或者被撤销具有过错才能被归责。如果缔约双方皆无过错,即使合同不成立或被撤销,也不发生缔约过失责任。
③对方受到损失。这里的损失是当事人基于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一般包括直接损失(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等)和间接损失(如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同类合同的机会产生的损失)。但是赔偿的损失在数额一般不应超过合同履行所能得到的利益。
④一方的过错与另一方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一方过错并未导致对方利益受损或者受到的损失是由于其他因素造成,此时不发生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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