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何种情况均不退还的特许加盟费,显失公平了么?

时间:2010-3-11 浏览:

问:我公司系一家茶坊连锁企业,几个月前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个特许加盟合同,我公司授予其“**茶楼”特许经营权,并传授加盟知识,合同期限为五年,该公司一次性向我司支付了加盟费20万元,合同约定无论何种情况均不退还, 并按月支付特许使用费、特许广告费。现因该公司其他业务发生严重亏损,资金链断裂,欲与我司协商解除该合同,并要求我司返还20万元加盟费,该公司称加盟费在无论何种情况均不退还的约定显失公平,是无效约定, 因此我司应予返还,请问谭律师该公司说得是否有道理?

 -------顾经理

答:顾经理您好!这是当前特许经营纠纷中比较典型的一个问题,具有代表性,此类纠纷产生的原因在于特许合同双方对于合同提前解除的后果不能达成一致。特许加盟费是被特许人向特许人购买特许经营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通常来说,在特许合同开始履行后,如果特许方切实履行了收取加盟费所应承担的义务,将特许权授予了加盟者,即使双方提前解除特许合同,特许加盟费也不存在退还的情况。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合同双方对于特许加盟费如何处理实际已有约定,该约定是否显失公平,是否可以撤销主要取决于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如您所述,现在双方解除特许合同的主要原因在于对方公司资金链发生断裂,无以继续经营,贵司对于合同的解除并无过错,则贵司按约收取对方特许加盟费授予对方特许经营权,在合同解除时是无需返还的。如果贵司的特许经营权本身存在瑕疵或贵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收取加盟费应负义务的,那么加盟费条款就可能因为显失公平而被撤销。

发表评论()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上一篇:如何正确看待被特许人的单方解约 ..
下一篇:美国:股神收购美第二大铁路运营 ..

暂无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