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合同法(总则)涉自由裁量权要件指引

时间:2011-8-10 浏览:

关于合同订立的问题

1.《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适用本条规定时,需注意对“理由”和“准备工作”要件的慎重把握。

2.《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适用本条规定时,需注意对“交易习惯”要件的慎重把握。

3.《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适用本条规定时,需注意对“合理期限”要件的慎重把握。

4.《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适用本条规定时,需注意对“通常情形”和“其他原因”要件的慎重把握。

5.《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适用本条规定时,需注意对“公平原则”、“合理的方式”要件的慎重把握。

6.《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适用本条规定时,需注意对“通常理解”慎重把握。

7.《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隋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适用本条规定时,需注意对第(一)项“恶意”、第(二)项“重要事实”、第(三)项“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等行为要件慎重把握。

8.《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适用本条规定时,需注意对“不正当地使用”要件的事实认定把握。

二、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

1.《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适用本条规定时,需注意对“不正当”行为要件认定的把握。

2.《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适用本条规定时,需注意对“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要件的慎重把握。

3.《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适用本条规定时,需注意对“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要件的认定把握。

4.《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适用本条规定时,需注意对“应当知道”要件认定的慎重把握。

5.《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适用本条规定时,需注意对“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等要件认定,慎重把握。

6.《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适用本条规定时,需注意对“应当知道”要件认定,慎重把握。

三、关于合同的履行问题

1.《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适用本条规定时,需注意对“严重恶化”和“其他情形”等中止履行要件事实的认定把握。

2.《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适用本条规定时,需注意对“适当担保”和“合理期限”要件认定,慎重把握。

3.《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适用本条规定时,需注意对“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要件,慎重把握。

4.《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适用本条规定时,需注意对“应当知道”要件认定的慎重把握。

四、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问题

1.《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七)项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适用本条规定时,需注意对“其他情形”要件认定,慎重把握。

2.《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适用本条规定时,需注意对“交易习惯”要件的慎重把握。

3.《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解除合同的五种情形。

适用本条规定时,需注意对第(一)项、第(四)项中“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二)项中“合理期限”以及第(五)项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认定权利义务终止要件的慎重把握。尤其是适用第(五)项“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还需结合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若确需在个案中适用情势变更规定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09)165号《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的规定,逐级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

4.《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适用本条规定时,需注意对“无正当理由”、“不适于提存”、“提存费用过高”要件的把握。

五、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

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适用本条规定时,需注意对“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合理期限”要件认定,慎重把握。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适用本条规定时,需注意对“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预见”、“应当预见”要件事实的慎重把握。

3.《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适用本条规定时,需注意对“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要件以及调减幅度慎重把握。

4.《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适用本条规定时,需注意慎重把握免除责任的程度。

5.《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适用本条规定时,需注意对“适当措施”要件认定,慎重把握。

六、其 他

1.《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合同解释规则。

适用本条规定时,需注意对“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方面慎重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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