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债务纠纷中第三人不是合同相对人谁来承担违约责任?

时间:2011-12-9 浏览:

上一篇文章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分析了,在公司合同纠纷中违约责任根据国家《合同法》责任承担问题。这篇文章可以说是接着上篇文章,说的合同债务纠纷中第三人不是合同相对人谁来承担违约责任?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分析在合同债务的代为受领和代为履行中,因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相对人,因此都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合同法》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上述案例如果改成乙丙公司约定由丙直接向甲交付货物,而丙未能及时交付或交付有瑕疵,则丙公司作为债务人,应向乙公司而非向作为第三人的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合同法》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此款规定则适用于假设甲乙公司合同约定由丙公司代替乙公司向甲履行交货义务(在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而丙公司没有交货或者交货不符合甲乙之间合同约定的情况,此时仍由乙向债权人甲承担违约责任。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除此之外,合同相对性原则还往往适用于在如转租、承揽、与运输结合的买卖合同等涉及第三人的合同纠纷中。但是,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而不能越过债务人追索第三人,因此在个别场合下,法律为强调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特别规定合同效力可以及于合同当事人外的第三人:

一、合同保全:《合同法》第73、74条关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情形。

二、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法》第229条所规定的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及于第三人。

三、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情形中,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部分承包工作交给第三人,分包人与发包人虽无合同关系,但仍要承担违约责任。

四、单式联运合同:《合同法》第313条所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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