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官司注意事项

时间:2010-3-11 浏览:

 一、特许经营合同案件界定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合同规定,在特许人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二、法律适用
    对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调整规范主要是商业部制定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但该法为部委规章,审判实践中可援引适用《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劳动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程序处理规范
    (一)被特许人与实际经营办理的营业执照业主不一致时,以被特许人和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共同诉讼人;
    (二)特许经营合同中一般均有"特许人所在地法院为纠纷管辖法院"内容,当被特许人作为被告时,被特许人往往会以"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由于合同已对管辖地进行了明确约定,法院可以当事人已协议管辖为由驳回被特许人的管辖异议。
    四、实体处理规范
    (一)关于合同缔结前或特许经营过程中特许人披露信息资料的性质及效力:信息披露是指特许人在特许权转让前或特许经营过程中向被特许人提供(或允诺)的详细说明特许人有关情况。合同缔结前或特许经营过程中特许人披露信息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特许人就特许方资格和资质、特许权及其他被特许人的充分信息、有关组合知识产权的权利状态情况、加盟费用收取数额及方式等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特许经营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特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加盟费:加盟费是指特许人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时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加盟费是被特许人成为特许人所构建的特许经营体系成员而必须缴纳的一次性入门费用,依照国际及行业惯例,无论合同规定的经营时间是否届满,被特许人一般均无权要求特许人退还全部或部分加盟费,但因特许人有违约情形除外。
    (三)特许经营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条款的法律效力:特许经营中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包括协议当事人之间的限制和当事人之间对市场其他主体竞争的联合限制,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固定价格、竞争业务的限制、搭售、排他性交易行为等等,除合同条款确实过分损害一方当事人利益外,均应当确认相关合同内容的法律效力。
    (四)关于特许人之连带责任问题:特许经营的最大特点在于被特许人的所有权是完全独立的,与特许人没有隶属关系,而被特许人的经营权也并非来源于这种特许权,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有一定的协作服务关系。被特许人与特许人通过合同实现了保留单个资本所有权的联合经营方式,因此,若被特许人须向第三人承担有关民事责任时,不应判令特许人负连带责任。
    (五)关于可预期利益的损失:实践中,无论是特许人起诉被特许人、或是被特许人起诉特许人时,往往会涉及预期利益或其它经济损失问题,由于这些损失数额难以确定,可依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第一款规定处理。
    (六)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返还:合同履行期满或因特许人违约而致合同解除,特许人应无偿退还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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