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法律顾问需提高自身素质和依法治企能力

时间:2011-11-2 浏览: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央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中央企业法律顾问,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分析中央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已有规模,但是这支队伍专业资格持证率仅达47%,组织开展法律顾问岗位等级资格评定的还不到10%,中央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仅有26人, 高素质法律顾问转岗、流失现象仍然比较突出。近日,国资委专门召开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要求中央企业全面提高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素质和企业依法治企能力。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是大企业打造“百年老店”必须具备的重要“软实力”。随着中央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在全球化竞争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日益增多。据悉,从2005年起,国资委就对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进行了统一部署,已经连续实施了两个中央企业法制工作“3年目标”工程。

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说,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二个3年目标得到全面实施并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11年6月底,在120个中央企业中,有117个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占98%。在1155 个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中,有1058个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占92%。

中央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率平均达到97.3%,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率平均达到98.1%,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率平均达到99.4%。3年间,中央企业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75%已得到妥善解决,因违法违规引发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极少。

当前中央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快,国际贸易摩擦明显升级。怎么加强境外业务的法律管理,有效防范涉外法律风险,是中央企业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今后企业法制工作面临的严峻课题。

央企的法制工作成绩显著,但也面临一些问题。黄淑和指出,一些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还主要停留在集团总部层面,许多法律风险防范的制度措施尚未在系统内得到全面落实;一 些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还不到位,法律审核质量和水平亟待进一步提高;个别企业还存在“重违约风险、轻违规风险”的现象,违规经营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仍 未引起足够重视。“要全面杜绝因企业自身违规违约引发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避免损害中央企业形象和商誉”。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特别是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定位、作用发挥和业务素质是否到位,对于做好企业法制工作具有全局性的重要意义。目前,通过实施前两个3年目标,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框架基本建立,但中央企业总部已经到位的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只有49%,总法律顾问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有待提高。一些企业对总法律顾问定位不准,职责未完全落实,作用发挥不到位。

更现实的问题是,与世界一流企业同行相比,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在法律执业资格、专业能力、管理经验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这些问题都有待第三个“3年目标”去解决。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3年目标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大目标,按照“ 完善提高”的总体要求,力争再通过2012~2014年的3年努力,着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管理工作体系,加快提高法律顾问队伍素质和依法治企能力水平。

要求还包括: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全面实现100%,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均达到80%以上,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完整链条全面形成,因企业自身违法违规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为培育世界一流企业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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