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打官司索要物业管理费是否必须事先向业主催交

时间:2011-6-11 浏览:

未经书面催交,物业公司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也负有依照合同交纳服务费的义务。当业主违反该义务时,物业公司有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合同法》的规定,对欠费的业主主张权利。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们认为,书面催交的目的在于提醒忘记交费的业主,为业主交费提供一定的宽限期和准备期。但物业公司起诉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并不需要以该催告行为作为前提条件。

因此,即使物业公司未经书面催告业主交付物业管理费用的,如物业公司直接起诉要求业主支付逾期未交纳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予以支持。

发表评论()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上一篇:房地产房屋买卖纠纷问题?如何处 ..
下一篇: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未续签时是否 ..

暂无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