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司法实务中关于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价格问题处理

时间:2011-5-27 浏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价格约定主要有三种情况:

1、是约定的工程总价(或称:一口价、包死价);
2、是约定了工程单价,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出工程总价;
3、是约定了工程款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性单价,最后计算出工程总价;
没有任何约定的,在诉讼当中由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评估确定。
笔者是多年从事建筑工程相关法律工作的资深专业律师,以多年的实践经验,得出以下分析:
一、   当事人的约定优先
“约定大于法定”,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原则。在民商事法律领域中尊重当事人的意志,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
具体到我们现在所谈论的话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该条款明确的规定了这一制度。
二、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律规定
该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也就是说约定外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变化的,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参照相关标准。
三、   均无依据的,评估确定
上述前两种方法均无法确定工程款数额的,只有在诉讼过程中由人民法院统一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评估确定。
上述内容形成了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价款内容的全面规定。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中,人民法院也是按照上述处理原则来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问题。值得一提的是,在约定工程款单价的时候,当事人双方应该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将单价约定过低从而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继而因为该工程具有社会公益性而导致工程款单价约定的条款无效。因为其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的无效。
总而言之,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法律关系庞杂,极易出现法律纠纷,各方应当以防范法律纠纷为主。以免亡羊补牢,为时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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